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限制及适用范围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即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和依据。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二、退保业务员有什么责任
如果因为业务员的失误或者不正当行为导致投保人全额退保的,则业务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只是投保人想退保,那么业务员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如果客户在犹豫期内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并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有欺骗行为,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合同内重要情况,不得收受回扣,不得挪用保险费或联合骗保以及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伪造事故现场骗保的情况处罚标准
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保险,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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