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者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黎先生提供的退工证明和《劳动手册》可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而公司又没有提供其同意维持或提高劳动者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黎先生不同意续订合同的证据,完全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全部要件。
另外,公司虽然提供了相应的考勤记录来证明黎先生于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存有无故旷工的情形,但是黎先生却提供了该期间公司正常发放工资的记录相对抗。可见,仅有考勤记录尚不足以证明黎先生存有旷工的事实。况且,即使黎先生存有旷工的事实,从公司出具的《关于对黎先生旷工的处理决定》也可以看出,公司作出的决定是合同到期不续签,并不是提前解除其合同。据此,该合同期满不续签,公司应当向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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