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部分无效及其条件
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合同的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必须是可分的,即有效部分和无效部分是各自独立,互无依存关系。如果无效部分的条款和有效部分的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当事人约定该条款为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必然会使整个合同无效。
2.合同无效部分或者被撤销部分必须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即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其余部分不含有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无效或者应撤销的因素。
二、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
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等等。
三、合同部分无效法律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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