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将合同部分无效对整个合同的影响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无效部分除去后将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应全部归于无效;无效部分去除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时,原则上应全部归于无效,只有在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这一例外情形时才部分有效。然而合同部分无效在何种情形下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又在何种情形下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是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
民法典中能否要求撤销合同部分条款
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部分合同条款,合同条款被撤销后,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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