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集留存相关书证,如分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等。
2、注意搜集另一方遗留的电子证据。比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聊天记录、电话通信记录等,重要时建议将这些电子证据通过公证处以“公证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3、寻找证人证言,有条件的话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4、寻求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政府机关了解夫妻生活的具体情况,并出具证明。
一、法院判决离婚时对夫妻分居的具体要求
离婚诉讼的原告方以“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为由,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应举证证明下列事实:
第一,夫妻分居已满二年的事实;
第二,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
第三,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
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举证证明上述事实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居的原因。民法典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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