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4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黎某某、廖某与被告李某、宋某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对原告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2008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李某、宋某为报复被害人黎某曾对被告李某殴打,在梧州市锦绣家园住宅区附近用蝴蝶刀和管子刀朝黎某的胸部、腹部、背部、大腿等处连捅约20多刀,至黎某无反抗能力后逃离现场。此后,黎某被送往梧州市中医院抢救,但因严重创伤致心、肺、肝、肠破裂急性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8月10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犯罪事实,两被告在案件中的作用及被告李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并投案自首的情节,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李某、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二年。2009年6月8日,被害人黎某的父母黎某某、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共117259.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宋某为泄私愤,蓄意报复他人,用刀将黎某捅死,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二被告除需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原告作为黎某的父母,依法有权向二被告提出赔偿请求。
但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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