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先生:我是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6月,我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2014年12月,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拖欠我的工资、差旅食宿等费用。请问,我与公司所签订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董先生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经过任何协商,则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如果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显然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董先生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董先生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则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哪些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遵循的原则有:
(一)合法原则。指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的主体、订立形式、订立程序、合同内容、履行方式;
对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等,都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
(二)公平原则。指当事人在设立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等方面,要公正、合情、合理。
(三)平等自愿原则。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四)协商一致原则。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
经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并取得意见一致后,订立劳动合同。
(五)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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