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
时间:2023-02-25 10:51:30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是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用具体办法

宅基地迁建安置。征收方需要为被征收人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房屋,另外补偿房屋的重建成本价。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一般是宅基地地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装饰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

房屋置换。被征收人若选择此种补偿方式,则征收方应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安置房面积至少1:1的比例进行置换。有些地方制定的补偿标准会高于1:1,只要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都是被允许的,但如果置换比例低于1:1,则补偿不合理的。

二、法律上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补充说明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是说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方需要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补偿,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明显不合理(即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可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时,征收方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的法院判例,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将补偿款直接打入村民账户后的强拆房屋的行为也是得不到法院的认可的。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内的强制执行行为,是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地拆迁人先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且在被征地拆迁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况下,征收方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职责,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仅仅是将补偿款先行打入村民账户后就强拆,那么这就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的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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