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遭受工伤的超龄劳动者的权益
时间:2023-05-02 21:22:20 16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细节:55岁的张女士从没想过,一次意外让她第一次走进陌生的法庭,在法庭上与她对质的是她工作多年的“老板”。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法庭上,张女士终于被法官的判决解除了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是超龄签订的,劳动合同将成为“废纸”

2010年底,张女士作为工厂的清洁工,再次与吴江一家企业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12月6日。根据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在公司车间、办公楼、厂区从事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公司每月付给她1300元。今年,张女士52岁。此前,张女士已经在这家企业工作了几年。她是个老员工,对这份工作很满意。如果事故没有发生,张女士可能会在这里奉献她最后的光和热。然而,这一天失败了,张女士的生活在那一天被彻底打乱了

2011年7月的一个夏天的下午,张女士打扫完一家工厂,准备去马路对面的另一家工厂继续工作。正当她拖着疲惫的身体过马路时,一辆疾驰的汽车把她撞倒了。瞬间倒地的张女士想扶起身子,但再也站不起来了。之后,张女士被送到医院一个多月。出院后,张女士的伤势已不严重,但在医院花费的巨额医药费让她贫困的家庭更加困难。这时,她从朋友那里听说,在工作中发生事故时,可以算工伤,也就是说,她可以向单位申请工伤赔偿。上班后的第一天,她就去找单位领导详细解释了情况,希望单位能对她的工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料,对方拒绝了她的要求。之后,她向吴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过,对方也以各种理由作出不接受的决定。张女士之所以处处“碰壁”,是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无法厘清。劳动关系不确定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本维护职工权益的合同一夜之间就成了“废纸”,而多年的辛苦换来了单位今天的无情?张女士不愿意这样放弃自己的权益。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举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她向雇主提出申诉,要求法院确认她与雇主的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发生了口角,原告仍然坚持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死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批复》,用人单位雇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发生工伤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为农民工,张女士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

至于原告的理由,被告立即用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反驳,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当原告年满50周岁时,双方劳动合同因法律规定终止。虽然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事后又恢复了劳动关系,但因为违法,双方实际上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依据不同,原因不同,双方各司其职,你来我去,彼此,有一段时间,案件变得复杂了。此时,坐在原告席上的张女士显得十分端庄。虽然她总是认为真相在她这边,但对方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法官将如何判断法官说:退休年龄不是上限,与用人单位仍有劳动关系p>虽然案情复杂,原告和被告意见不一,但经过多轮法庭辩论、举证和质证,决定张女士命运的时机已经到来

此时,在安静的法庭上,法官的声音在空中回荡,“本院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在本案中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虽然原告在2010年12月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50周岁,但原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隐瞒年龄,被告对此了如指掌。此时,被告有权选择是否与原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仍愿意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于原告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或领取养老金,双方的关系仍然是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本案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合同表明了被告的态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被告自2010年12月7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p>张女士的心终于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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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为了确定伤害的主体,它是一个定性的行为过程。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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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4-01-21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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