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时间:2023-06-07 18:50:40 3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况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三)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四)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五)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六)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八)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的函件。投诉案件受理后,一般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征得双方同意可延长至三个月。

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哪些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寻求解决的途径:(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委员会调解;(三)向有关部门申诉;(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消费者维权投诉要及时: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及时投诉有利于正确判断商品损坏程度与正常磨损的区别,能够比较准确地说明情况,特别是有关服务质量等问题尤其重要。

(二)消费者维权投诉要实事求是: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无论与责任人——生产单位或销售、经营者进行协商,或向受理产品质量问题部门投诉,应实事求是说明或写明情况,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不隐瞒事实真相。

(三)消费者维权投诉要求和意见要合理合法:

投诉理由要正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而,消费者要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依法要求退换或索赔,便于公正、准确、迅速解决问题。

(四)消费者维权投诉材料要完备:

投诉时向受理部门写出文字材料,提供购货时的发票或售货凭证。文字材料应注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年月日,与购货或接受服务的项目;写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码、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写明受损害的事实,所购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与责任人交涉的经过。投诉服务质量时,也应写明责任人姓名(或营业证号)。投诉要举出旁证材料,如购物发票等,最好保留原件,提交复印件。注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及实样,以防丢失。

(五)消费者维权投诉证据要确凿:

1、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2、提供损害是由产品或服务缺陷造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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