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投诉。国家明文规定,商品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国家对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作出“三包”期限规定,允许商家和消费者达成比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更长的商品或服务的保证期限,而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则不得少于国家“三包”的规定期限。
2、消费者本身商品使用不当而产生的投诉。如果消费者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维修,从而导致商品损坏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中责任在于消费者本身,这样的投诉,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3、缺乏依据的投诉。消费者提出投诉时,应当持有真实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凭证。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没有索要发票的习惯,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往往不能出示消费依据,也有的因提供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4、不切实际的投诉。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权利,处理消费纠纷时往往走入误区,以致投诉无果。有一位旅客因航班取消未得到提前通知,以致错过一件要事,便愤而起诉该航空公司和售票单位,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要求。结果官司打赢了,但法院却并未支持他的索赔要求。而他却因巨额索赔支付了近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自己只得到了几百元的赔偿,这样得不偿失又有何意义?
5、不予受理的投诉还包括:争议双方曾经达成协议并已经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处理的;投诉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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