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消协投诉要写明投诉人姓名、住址、邮编、电话号被投诉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并提供凭证和有关证明材料。
二、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调解。
三、凡接到消费者投诉,受理与不受理的,应力争于一日内告知投诉者。
四、处理一般性投诉,将投诉信转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十五日内答复消协和消费者,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直至有结果。在期限内,被诉方提出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合消费者协会调解的,消费者协会要及时告知消费者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五、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协直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做鉴定的,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出具书面鉴定结论。费用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六、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或损害消费者权益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公开提醒消费者注意,避免和减小由此造成的损害。
七、做好各区县受理投诉的协调指导工作,受理市重大、典型投诉及下级消协上报的涉及面广、有地域限制或具有普遍性疑难问题的投诉。
八、区县一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直接收到的消费者投诉,市消协转来的一般投诉;外省、市、县消协要求协助受理的投诉;本地消费者对外地企业的投诉。
九、各级消协组织对消费者的投诉,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通过普遍性和典型投诉案例反映消费者的呼声,分析市场消费趋势,向有关部门或工商企业反馈信息。
十、根据中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确定受理投诉范围如下:
(一)受理范围: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不予受理范围: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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