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权利:
1、有权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
2、有权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
6、有权陈述、质证和辩论,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权选择调解;
8、和解自己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债务权利转让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解决生存期短、不良资产余额巨大的矛盾,以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占据了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主导地位。但前提是必须保证公司债权性资产的权利无瑕疵。(二)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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