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是: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2、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别的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3、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别的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复议申请被受理后,该具体行政行为暂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申请人的起诉权受到抑制
即申请人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人如果满足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的,那么就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并且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对不满意的处罚决定提起异议,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诉讼观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在我国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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