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是否必须对裁员进行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根据行政部门的报告,将裁减方案报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因企业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履行的除外同意续签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全文72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