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被告即行政机关的举证时间一般为10日。在办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后,我觉得这个规定存在问题,当然我是从行政机关看这个问题的。在多数案件当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权时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但是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则存在问题了,因为在国家赔偿案件当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被告就可能需要举证来反驳原告的证据,而原告的举证期限和被告的不一样,也就是说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被告有可能被剥夺了举证的权利,就是说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出示了假的证据,而被告则有可能受到举证期限的限制,而不能举出反证,导致假证明被法院认定,所以在类似行政赔偿案件等案件中给被告10天的时间有点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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