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受害人所因为合同缔结出问题导致的损失进行实际的赔偿。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当事人因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一、不告知当事人的出租房屋抵押合同如何生效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一般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成立但未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赔偿的范围也只能是信赖利益损失。
第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受合同效力的拘束,对一方违反约定致他方损害的行为,由违约责任制度对受损方提供法律救济,或受损一方可通过合同履行获得履行利益来弥补。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应介入合同有效场合。
第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欺诈行为并不必然给受欺诈方造成损失,在个别情况下,受欺诈方还可能因此获利,所以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使合同有效成立。
第四,还有一种情况,欺诈行为本身不违反合同约定,一定时间内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如果该欺诈行为所依托的事实发生了变化,随之可能导致欺诈方违约。出租人不能继续履行将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二、合同无效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无效如果是因为缔约过失导致的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法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教育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教育合同订立纠纷,受害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误学损失”等。在非法办学导致教育服务合同无效时,学生对于因浪费时间导致的“误学损失”,有权要求赔偿,赔偿数额应当按照学生在相同时间内接受同种教育所应当支付费用作为基准。对于教育合同履行纠纷,可针对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涉及学校的管教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涉及学生受教育权、学习成绩、毕业合格认定的纠纷,受教育者可以向教育机构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委托培养教育合同纠纷,应该在衡量教育机构、委派单位和受教育者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如可以由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延长受教育年限或由委派单位向教育机构支付违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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