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上停车位到底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呢
时间:2024-04-14 15:53:30 35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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