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居民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加之人们交通工具的极大改善,汽车数量极剧增加,小区地面停车位应运而生。对于地面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直接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
建筑区划内,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应归属业主个人所有。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即:(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如果小区人防工事的投资者为开发商,且开发商未将人防工事计入公摊面积的,则该开发商享有该人防工事平时的用益物权,并可利用人防工事改造的地下停车场进行出租并获得收益。但是,如果开发商将人防工事计入了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其最终的实际投资者,这类型的地下停车场的用益物权则应归属业主。
非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项目建设规划中没有批准这类车位,车位占用的道路和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当由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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