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法四川新闻网记者曾燕伶)四川新闻网记者11月24日获悉,日前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被告成都某小学虽对学生伤情有疑虑,但因举证不足被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学生家长谭先生称,小谭由于有体育天赋被学校选中参加大型比赛,体育老师因此指导他在赛前进行有针对性训练。2006年10月,孩子回家后说在训练时受伤了不舒服,我们赶紧带他到医院检查。当晚,小谭被送进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闭合性骨折,左面和左髂部皮肤擦伤,经鉴定为锁骨骨折伤残十级。谭先生认为,学校应对小谭在校期间的活动尽到监护职责,小谭伤残造成的费用应由学校承担。
对于谭先生的说法学校连称冤枉。据指导小谭训练的体育老师回忆说,小谭确实在训练时不慎摔倒,但经检查无伤口和不适症状,小谭还主动要求继续训练。训练结束后小谭返回教室上了两节课,放学时才回家的,走前也没有向老师反映身上有伤。
小谭是当晚随家长一起去医院的,我们不清楚从他离开学校至医院之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校方称自己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先后给支付了八千元用于小谭治疗,不愿意再承担更多的费用了,事后我们仔细调查过,老师在训练时严格履行了自己职责,学校也没有管理上的过错,连小谭训练时所使用的体育器材都没有任何安全或质量隐患。
如果学校怀疑小谭的伤残是因训练摔倒外的事件引发的,就要举出相应证据。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校方在法庭上没有举出这类证据,自然无法证明小谭受伤是因不服从老师指导造成的,学校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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