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小强与小齐在体育课上互相打闹,因任课老师对学生的打闹行为未有效阻止,致使小强受伤。小强将小齐及学校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小齐、小强及学校都有一定的责任。
小强与小齐同是密云县某中学初三年级一班学生。2008年10月20日上体育课时,小强、小齐互相打闹玩耍,任课老师发现后在远处对他们的行为吹哨予以制止,并告知二人不要打闹,但均未收到明显的效果,二人仍继续打闹。在此过程中,小齐从后面勒了小强的脖子一下,小强倒地以致腿部骨折,经两次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等共计25000元。因赔偿问题,小强将小齐及学校诉至法院。
小齐的监护人辩称,此事的发生是在上课期间,学校应对小强的伤承担主要责任。学校辩称,当时任课老师对二人已进行了阻止,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与小齐在体育课上违反课堂纪律和教学要求互相打闹,二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小齐在打闹中致小强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老师虽有阻止二人打闹,但在未收到明显的效果后,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尽必要的管理教育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学校对小强的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小齐的监护人赔偿小强各项损失15000元,学校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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