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是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的,但劳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最后还是在规定的时间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如果对劳动部门仲裁结果不服,建议请专业的劳动律师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具体如下所述:
1、劳动争议该仲裁时效可中断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以中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首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如向对方当事人发放律师函等方式;其次,当事人一方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调解或者仲裁请求等;再次,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需注意无论是因哪种方式中断时效,都需要留存相应举动的证据。否则无法认定中断。
中断的效力: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该仲裁时效可中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同样,中止也需要请求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中止事项的发生。
中止的效力: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一、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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