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不动产买卖中善意取得的概念及其适用条件。同时,列举了善意取得中可能侵犯到不动产所有权人权益的情况,并阐述了恶意取得的定义和受让人应为善意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最后,强调了在不动产买卖中,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必须为善意,否则,不动产必须被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不动产买卖适用于善意取得,但此时可能会侵犯到不动产所有权人的财产权益。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必须能够提供实际的证据证明是通过善意取得来获得不动产的,否则,不动产必须被返还给财产所有人。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有下列事实之一的为恶意:
1、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
2、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之人;
3、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为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者。
受让人必须在让与人交付财产时为善意。财产交付完毕以后,如果受让人得知让与人无权处分,并不影响所有权的取得。如果受让人在财产交付前或交付时已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
善 意 取 得 不 动 产 的 法 律 规 定 有 哪 些 ?
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在某个不动产上,取得人在取得该不动产时具有善意并且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取得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5条规定,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善意取得不动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取得人必须是合法的所有人或者受让人,并且取得人在取得不动产时应当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2. 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在不损害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 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人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善意取得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但是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原物,其取得该不动产时是恶意的或者有重大理由相信取得该不动产时是恶意的,或者取得该不动产时受欺诈或者受胁迫,或者取得该不动产时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善意取得不动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并且需要权利人和善意取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不动产买卖适用于善意取得,但需满足一定条件。若未满足条件,则不动产必须被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包括: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有下列事实之一的为恶意:以不当之低廉价格买受其物、让与人属于可疑身份之人、取得人确知让与人非为所有人,认为应推定其为恶意者。
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在不损害善意取得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请求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善意取得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但存在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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