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房屋买卖案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时间:2023-04-06 19:51:47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民事制度。

从法理上讲,一般情况下,善意取得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处分财产的出让人须是非所有权人或无转让权人。第二,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即付出对价,而且只有受让人占有财产,才可能发生善意取得的可能。非通过交换而转移占有的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效力。第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因此,如何理解“善意”是该制度的关键所在。

在民法上,“善意”(bonafides,good

faith)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真诚的,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相信其请求是不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转让人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事实。不过,善意并非指受让人不知道法律规定而为的民事行为,“占有人不能用法律上的错误而主张其占有出于善意”,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作为善意的借口。

一、不动产转让的法律特征

第一,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由原所有人与新的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双方若违背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房地产转让合同是一种书面合同。这是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按照民法原理,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合同因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第三,房地产转让合同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房地产转让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在权利义务上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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