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被代理人未经同意而与其签订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进行追认之前,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无权代理合同可分为三类。
能够撤销他人未经授权而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合同。若行为人未经被冒名人授权,却冒用其名义签订合同,则该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权代理合同在被代理人进行追认之前,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无权代理的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和超越代理权所形成的合同。
能否撤销他人未经授权而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未经授权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可以撤销他人未经授权而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方式订立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或者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未经授权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方式订立合同,或者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或者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可以请求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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