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05年6月到一家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及一些公司日常的临时工作。今年,人事部通知他提前终止合同。张某要求公司给予一些补偿,公司认为他不够补偿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某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原来当初张某与公司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由于从事网站维护工作,规定其只在上班时记录出勤,做为发放工资的凭证。只要他们在应出勤工作日出勤记录完整,公司就发给其工资1000元。按照《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所以公司认为不存在支付其补偿金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虽与张某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张某为小时工,但张某提出其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公司未能提供张某每日实际出勤时间,而且张某的每月工资是固定的,不是按小时计算的。《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因此张某的就业形式应为全日制就业。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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