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具体规定。工人可以参照《民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权利救济。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111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它必须基于公司继续执行的能力。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按照职工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予以支付,并按应得工资收入的25%给予补偿
(2)职工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工人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补充
(3)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工人提供工伤和医疗外,还应向工人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补偿
(4)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受到损害,除按照国家规定在治疗期间提供医疗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此时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全文4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