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与人同居离婚应付精神赔偿。分居不等于离婚与人同居者有错应担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结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还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指的是结了婚的人明明在已经有配偶的前提下还要跟婚外的异性进行长时间的并且持续的同居行为,而且同居是不以夫妻的名义。这种情况跟重婚又是不一样的,在有配偶的前提下还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最大区别在于两个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并不是以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则是定为有配偶的前提下还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如果结了婚之后在有配偶的前提下还与另一个异性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则是犯了法律上面的重婚罪。但是对于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的时长到底多久才算是同居,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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