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是对整个合同的补充,需要写的内容可以根据下列事项确定:
一、原协议遗漏的事项进行补充。
二、原协议约定不明确需要补充明确。
三、修改、变更原协议的内容。
一、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合同能不能作废
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合同不能作废。补充合同本身是对原合同部分约定不明确的条款的补充说明,只有在原合同生效后才能订立。原合同不会因为补充协议的成立而作废,补充合同生效后原合同的部分条款只会无效,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合同生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是否是有效的
合同生效后,无明确约定的内容可协议补充。
补充协议是对部分合同内容作修改、增加、删减约定,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有时候补充协议的约定是优于原合同的,因为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出现新的情况或不足等情形而做的新的约定。
一般情况下都写这么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原协议没有特别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就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实实际操作上,“补充协议”的效力往往高于原合同。
三、附加协议是什么意思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签订中,或者合同签订后,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者增加有关条款的,需要签订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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