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影響征信。该法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除名、辞退等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该法不会对征信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同时,如果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劳动仲裁。因此,劳动仲裁适用于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不涉及征信问题。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福利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解决劳动纠纷。同时,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也适用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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