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工伤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工伤一般应当由工伤保险报销。用人单位如果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逾期申请工伤认定之日时,已经发生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如果用人单位未给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受伤职工依法应享有的所有工伤赔偿项目应由该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企业申报工伤保险理赔程序
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保职工在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在三日之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并领取填报《职工工伤(亡)认定申请表》,报送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当地劳动局)认定。
2、企业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医疗终结通知书"后,应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医院治疗"医嘱单"和本人病历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或相关资料送社保公司办理理赔。
3、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侵权与工伤可以获得两份赔偿
被告刘红丈夫高明和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于2003年5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2005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明因公出差,途中高明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明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被告申请,高明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淮安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刘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明与原告淮安市如意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围绕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否能同时享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明的家属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了他们所请求的工伤待遇补偿金额。若家属又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故不应支持被告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法律并未规定赔偿请求权利人只可或者一次性性赔偿,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
综上,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可以并行了,二者是可以并行的。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
剥夺当事人的两种救济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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