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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