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限定范围?
承运人责任险是否应被限定范围,律师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看。
1、从承运人责任保险设立的原因来看
道路运输业是一个风险行业。旅客、货主乘坐或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很难避免的,一旦发生事故,就涉及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目前已经推行的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包括本车的乘坐人员和货物,往往使旅客或货主遭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同时,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发生意外事故,对旅客或货主进行损害赔偿后,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特别是现在道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部分承运人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赔付能力不足,不仅乘客或货主无法得到赔偿,而且承运人也面临倒闭的厄运,甚至造成突出的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为了保护道路运输经营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从制度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借鉴国内外经验,特提出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性质来看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一种强制保险,强制参投该保险的范围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3、从承运人责任的保险标的来看
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发生事故时,车上的乘客、驾驶员、驾驶员助手、跟车售票员、服务员、跟车导游等车上人员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都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从承运人责任险投保的时间来看
承运人责任险虽然为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作为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开业许可条件。由于道路客运经营的特殊性,开展道路客运经营必须依赖其拥有的经营工具(营运客车),因此客运经营者实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其开业之后。只有客运经营者经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核准投入经营工具(营运客车)时,才必须按客车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此时如果没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县级以上运管机构才能对其进行限期投保直至吊销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从以上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险是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而产生的,其作用也已被限制在道路运输经营的范围内。所以承运人责任险从其开始就已经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范围内。
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人应限定为道路客运经营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作为承运人责任险的其中一种,理所当然的被限制在道路客运经营的范围内,而且也只能由合法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该保险的投保人仅为经县级以上道路运管机构许可的合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其他非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因为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已经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不得参投承运人责任险。
三、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具体范围仅限于《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营运客车。非营运客车不得投保该险种。
1、对于私家车等非营运单位的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2、对于道路客运经营者拥有的非营运客车,由于不为实际经营,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3、租赁客车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虽然有些省市的运管机构对租赁经营者核发了许可证,对客车也核发了道路运输证,但由于其经营行为不属于《道路运输条例》的调整范畴,因此也不得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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