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政策知道问答:社会保险篇
时间:2023-06-09 22:21:38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A:养老保险部分

一、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在我省境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应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使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同等待遇。也可依据农民工本人意愿,选择参加原籍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养老保险关系怎么办?

答:农民工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后,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重新就业时由新用人单位接续缴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民工在省内异地重新就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转移、接续个人和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重新计算。

三、农民工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在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B:工伤保险部分

一、农民工个人要缴纳工伤保险费吗?

答:进城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办理工伤保险,个人不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工单位未给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农民工发生工伤、工亡事故时,用工单位应支付哪些待遇?

答:(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其按时享受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本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待遇率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满16周岁不满35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80个月;二级为250个月;三级为220个月;四级为190个月。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按对应的等级待遇减少4个月。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工死亡,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领取标准以供养亲属的年龄、待遇率及工亡进城务工人员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具体标准为:

1、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领取期限按实际年龄到年满18周岁为止;

2、供养亲属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的,领取期限为200个月;供养亲属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至7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岁,待遇减少4个月。

3、供养亲属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领取期限为60个月。供养亲属有数人的,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工亡进城务工人员生前150个月的本人工资。

C:医疗保险部分

一、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吗?

答: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建立个人帐户吗?

答:原则上只建立统筹基金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采取单独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

四、农民工医保缴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具体缴费比例和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后,农民工何时能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答:农民工随用人单位一并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次月享受相关待遇。

六、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时间内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保手续?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30日内,到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手续。

七、用人单位违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医保手续或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怎么办?

答: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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