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如何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听取群众意见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是我国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是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党和政府了解群众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十分紧密,一方面人民调解来自于群众、植根于群众,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既要听取群众对具体纠纷的意见,将其作为开展调解时的参考,也要听取群众反映的纠纷苗头和其他问题,对纠纷苗头早介入、早解决,对其他问题区别情况,合理处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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