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司法障碍
时间:2023-06-05 16:01:53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

《企业破产法》的本质特征是一个集体清偿的机制,它使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公正、公平地清偿,并追求有效率的结果,所以,《企业破产法》又是一个在司法框架下受程序约束的有秩序的商业安排。在我们国家,县市省三级法院都可以受理债权争讼以及破产案件,这意味着债权争讼与破产处理案件可以不是一个法院受理,也意味着处理债权争讼案件的法院,会和处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顶牛。《企业破产法》第21条没能解决这个问题,早年,《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开会研讨时,我曾建议将债权争讼与破产处理一并处理,遗憾的是我的意见没有被采纳。目前的解决办法不外乎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督办函,指示地方法院将债权争讼尽快了结,并将债权债务关系彻底理清。中粮整合五谷道场的案子很有代表性,如果以后再有类似的破产重整案件,都要最高人民法院出面协调的话,那是很麻烦的事情。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传华:破产重整遇到了司法障碍,但是肯定能解决。司法问题导致破产重整失败,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比较小,或者说基本没有。在做破产重整方案时,我们已经充分考虑到了股权过户的困难性,因此给出了宽余的时间量。比如,我们原计划50天之内办理完结股权过户,如果遇到障碍的话可以顺延,现在就属于顺延的情况。

破产重整的总体时间设定是6个月,我想应该不会长过6个月。当然,如果法院觉得6个月不行,有必要延长的话还可以再行延长。股权过户受阻导致破产重整失败,这种风险是存在的,不过,各级法院已经在紧密协调、处置,我相信股权过户能够妥善解决。通俗地讲,我们所说的破产重整,其实就相当于国外的破产保护制度,它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渐进方式,破产重整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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