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首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企业与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的续订、终止工作要依靠同级党组织和工会,周密组织,稳妥安排。要认真做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因终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宣传工作,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企业和职工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附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25日)
自1995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本市地方企业已连续4年平稳完成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的续订、终止工作,对深化企业改革,保障企业自主用工和职工自主择业,优化企业劳动力资源配置起了积极作用。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企业在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作力度还会有所加大。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一步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宣传《劳动法》,切实增强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法》及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贯穿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提高企业和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要让职工认识到,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关系就会自然终止。同时,各类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困难或者人员调整力度较大的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妥善做好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注意努力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劳动关系。企业劳动管理、培训等工作要与履行劳动合同相衔接,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多渠道分流的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分别规范。防止简单地把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的唯一手段。1996年8月16日原市劳动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劳关发〔1996〕203号),对指导企业做好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要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规范继续贯彻落实。
三、扎实细致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企业要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进行认真摸底,按照职工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分类排队。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职工要求续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职工在医疗期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要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对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而由于企业的原因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将其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基本正常的,提倡企业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
四、充分发扬民主,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企业与职工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要主动听取工会意见,依靠工会组织做好工作。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要将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纳入集体协商的内容。人员调整力度较大的企业,要制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方案,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充分听取意见,规范企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
五、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预报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预报制度,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人数超过职工总数30%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指导,协助企业制定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预案;续订率低于80%的企业,要向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对在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以便统一协调,妥善处理。
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要认真做好续订、终止劳动合同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单位要安排专人接待职工来访、受理来信。对职工上访要热情接待,不回避矛盾,引导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争议,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引导职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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