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不当得利标的物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二、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二)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三)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第三人返还的具体要求
(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合法取得的。
1、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原物被所有人或者被依法占有的人遗失,或者是从他们两者那里被盗走;或者是由于其他的与他们的意志无关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而丧失占有,又被占有人非法转让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出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三、民法典不当得利无需返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一)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二)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三)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综上所述,《民法典》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获得利益与受害人的受损利益以及双方之间产生的联系,并且双方之间的关系需要为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没有法律依据支撑,那么获得利益方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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