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因为破产程序中受益于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并由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在这个阶段,由于需要保障企业的持续运作和破产财产价值的提升,因此新产生的债务很有可能服务于对全体债权人有利的目的。
比如,为了维持正常经营活动而向他人借款所引发的债务,或者为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债务等,均可以归入该类债务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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