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或者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另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
独生子女或者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12元,发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工资、奖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30天,享受探亲假待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在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5%以上计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贫困地区发放中小学人民助学金时,对农民独生子女的发放金额应当高于其他学生的30%;农村独生子女参加高中招生(含职业高中)考试的,给予加分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参加大、中专招生考试,报自治区属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安排劳务输出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或者其父母;免去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两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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