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指出的要求,商业用房租赁合协议中针对违约行为的相应责任,主要包含了对原有租赁合同的持续履行义务、提供合理有效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以及针对已经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等方面。
至于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则需依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及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所达成的共识为基础。
此外,《民法典》也详细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以及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相关条款。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的判定,通常是以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实际执行状况作为主要依据进行判断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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