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远委员说,关于工资福利保险。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都应该按照同样的工资标准,不能在不同的地区、不同岗位享受不同的待遇。地区之间有区别是合理的,但是不能形成一种越发达的地区工资越高,越不发达的地区工资越低的现象。这样的失衡会严重影响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吴某民(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6条最后一行,国家实行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增资指的是只能加不能减,我觉得工资调整就是可增可减。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公务员的工资是可以加的。如果国家处于紧急状态、非常状态的时候,需要大家减薪水,我们支持国家度过难关也是可以的,所以话不能说死,我觉得这里不应该写增,只是调整工资就可以了。
马某裔(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说,公务员工资待遇问题,我觉得要亟待加强管理。既然是同一个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就不能相差太远。工资政策应鼓励公务员到艰苦地区、边远地区工作。
林某(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9条第2款谈到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参照国外的做法,建议更明确一点,改为公务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带薪休假,同时对不同服务年限的公务员也有不同的区别,比如1年到10年之内,10年到20年,20年以上工龄的公务员,有不同的带薪休假天数。
杨某梁委员说,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体系既是稳定公务员队伍,保持公务员队伍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避免不同社会阶层收入失衡,落实我们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重要方面。最近一段时间,社会上对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议论比较多。不同机关部门的同级别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收入千差万别,各种变相的增加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情况普遍存在,可以说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人民群众对此很有意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和群众的关系。针对这个情况,现在有的省、市,开始实行了公开透明的阳光工资,统一确定了不同级别公务员的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有效地减少了地方财政的漏洞,值得肯定。但具体标准如何确定还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胡某宝委员说,建议除了职级之外,对中下层干部要更宽泛一点,多给些进步的机会,非领导岗位或者说公务员正常晋级,不要受职务职级的限制,比如他就是一个普通的科员,但是他非常敬业,就可以晋级。
刘某委员说,建议在公务员法正式颁布以前,把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改革条例搞出来。
石某生委员说,我赞成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但是要照顾到整体平衡。为此,建议中央财政要拿出一定的钱来实行地区补贴,否则,困难地区很难解决这个问题。
关于任免辞退
陶某驹委员说,委任制是什么含义?选任制是什么含义?在第六章分得不是很清楚。有必要对委任制和选任制的范围明确界定。
金某华委员说,第28条第2款规定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这个很好。但对任期制的范围、内容、期限及实施办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在规定太原则,不好操作。任期制有利于干部岗位交流,增强干部的活力,是很必要的。
应某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第18条提到录用公务员的程序,其中提到了6个程序。但是现在考公务员的时候要先征得该部门的同意,再去报考,这部法中没有这个前提条件,我赞成。关于公务员的考试,我建议和司法考试一样,也成立一个公务员考试委员会,专门负责公务员的考试问题,考试的方式、方法、出题、评分等,都可以由考试委员会来决定,这样会使考试更加科学、客观和公正。
孙某群委员说,关于公务员录用的部门,一个是中央国家机关,由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同时规定,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从中国目前的情况看,人事任命问题主要出在下面,中央、省级相对来说出问题比较少。所以我认为,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就是由省里来组织,不要再向下授权。
梁某秦(全国人大代表)说,在实际录用的过程中,不少很重要的部门,在同等的条件下,大家都愿意接受男性公务员。所以,在第15条中应该增加一款,在录用的过程中不得对女性进行歧视。
张某兰委员说,第36条部分领导职务出现空缺的时候,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竞争上岗的方式,或者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这一条规定在公务员法中比较好,我非常赞成。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是必须的,为优胜者提供了机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贺某诚委员说,草案第73条第2款,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经营性活动。建议修改为: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在满3年内,其他公务员满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田某科委员说,领导干部在同一部门任职的年限应有规定,以防止因人际关系所带来的人事管理制度问题。
多某才让委员说,这部法律草案在录用公务员方面写上了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精神,完全赞成。建议将这一规定再具体化一些。如果具体化的规定有困难的话,建议授权有关民族自治地区或国务院作出具体规定。
傅某寰委员说,在第11章里应该对于公务员的岗位任职年限作出规定。公务员在一个岗位上可以工作几年?像日本最多不能超过3年,一般是2年,如果超过3年就必须交流。我想应该作出类似的规定,如认为3年太短了,5年也可以,如果时间太长了,一干干了10年,容易产生副作用。
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林某(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第2条公务员的范围。我总的感觉是范围太大了,不利于公务员的管理,尤其是对具有一定职业特点的岗位录用考核、管理等,会带来一系列难以操作的问题。各类职业不能用一个笼统的标准要求。所以,公务员的范围是否应规定得更窄一些,这样便于管理。
魏某盛委员说,公务员法草案规定的公务员的范围太大。应该集中到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乡级,把国家与地方政府的官员以及公检法这些人定为公务员。
杨某富委员说,如果说吃皇粮的人都称为公务员的话,那么公务员的范围就很大了。所以,严格限定在依照法律规定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履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范围内,即使用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才是公务员,这样就把工勤人员、公职人员和聘用人员分出去了。
李某军委员说,草案把党政机关、某些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等列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从中国的国情考虑,这是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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