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法暂行条例》的规定,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照暂行条例管理。公务员法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将公务员的范围确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目前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等基本国情以及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需要。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公务员范围中所列的机关,都是我国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主体,各自发挥着特定的作用,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制定公务员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人事分类管理体制,也是确定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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