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事后不予追认的可以收回房权;未经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对自有份额有效,超出其份额的处置无效,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一、夫妻一方能否随意处理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不能随意处理共同财产。虽然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在处理共同财产中的贵重财产时,一方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的,一般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对方有足够的利益,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行为,也善意购买,同时支付合理的对价,并完成房屋产权转让,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主张恢复房屋。
二、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另一方能否要回
第一,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签订合同的一方所有,房屋买受方如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信赖利益应得到保障,即认定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购房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卖房人或其配偶无权主张追回该房屋。如果购房人虽然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则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能向卖房人主张违约责任。
第二,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仅登记为夫妻共有(按份或共同),此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存在例外情形,比如订立合同的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进行房屋买卖的;
夫妻另一方追认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举证证明夫妻另一方知道而未表示反对的;
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占有使用房屋,夫妻另一方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的,等等,上述几种情况都可以认定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转让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有效。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另一方签字一般无效。但若当事人另有约定,或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另一方不得主张追回,但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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