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我们只是拥有使用权。
一、宅基地的概念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与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依照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人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有权利用此土地来建造住宅以及其附属的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只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4)是他物权、用益物权、有期限物权、不完全物权、主物权、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较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较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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