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土地证书遗失后,土地权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权利,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土地证。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土地登记是土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级等情况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制度。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简单地说,就是对土地登记注册和颁发证书。土地权属的确认以登记簿记载为准。
土地证书作为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证明土地权属的法律凭证,只能由土地主管机关发放,其他机关发放的土地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证书是对特定土地权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土地状况,以一宗土地一个土地证为原则。同时土地使用证只能向特定土地权利人发放,并且土地证书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土地证书遗失后,土地权利人并不因此失去土地权利,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登记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土地证。可见,土地证书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
(一)、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3、土地登记委托书
4、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6、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权属来源证明书
8、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及复印件
9、宗地图
10、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及资料
(二)、土地登记审核标准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
(三)、土地登记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土地登记规则》;
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5、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土地登记程序
本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填表——上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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