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视小孩能脱离监护人视线吗
1、探视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享有探视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视方式、时间等。
2、由于探视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在确定探视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3、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视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二、禁止探视的情况
在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况是下禁止探视的。
这是基于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考虑,如另一方有严重的吸毒或暴力倾向,解除孩子会影响孩子的安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或者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
三、一方不履行探视权怎么办
1、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2、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视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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