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大多数劳动合同中,经常使用“甲方支付全部劳动报酬,乙方承担全部费用”的字眼。然而,这种协议会使供应商支付更多的税款,例如,应一家企业的邀请,王先生为一些管理人员提供了培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1万元,由王先生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1万元×(1-20%)×20%=1600元。在此期间,王先生共支付了1400元的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王先生实际收到7000元(10000-1600-1400),如果王先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劳动报酬为8600元,用人单位将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00元×(1-20%)×20%=1376元。王先生的实际收入是7224元(8600-1376元),比以前多了224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提供交通、食宿等方面的费用有时只是少量的工作量,不会增加太多。一次甚至可以节省1万元以上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与工资的合理转换,有时由于用人单位用工时间长,劳务提供者会长期提供劳务。对于这类服务,服务商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将服务合同改为招聘合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从而减少税收支出。李先生与企业约定的报酬为每年3万元,按月领取。如果李先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报酬的性质界定为劳动报酬,那么李先生每月的个人所得税为:(3万元)÷12-800)×20%=340元。如果李先生与企业签订招聘合同,并将薪酬性质界定为工资收入,那么李先生每月的个人所得税为:(3万元)÷12-2000)×5%=25元。通过比较发现,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选择的是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两者的差额为每月315元的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工资收入和劳务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纳税额小时选择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纳税额大时选择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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