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工程建设合同,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规定劳动力成本分摊期限和劳动力成本。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向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提供担保。
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约定工程资金的计量期限、工程资金进度的结算方式和人工费用的分摊期限,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约定劳务费。人工费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施工单位和总承包方应保留施工合同备查。劳动者未经一个月通知擅自离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确实造成了损失,可以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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