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时间:2023-06-25 09:13:38 42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买受人亲自提取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起,在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对于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受领迟延的,自迟延成立时起负担标的物风险。

一、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

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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